福州大学科技奖励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07-03-22 00:00来源:暂无    点击数:

 

福州大学科技奖励评选办法(试行)

(经2005年第6次校务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发全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稳定和吸引一批优秀的科技骨干,提升学校整体科技竞争力,推动科技工作面向福建区域经济建设、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实现我校从教学型大学向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型和建设“东南强校”的战略目标,特设立“福州大学科技奖”(以下简称“校科技奖),并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校科技奖”的设立,旨在继续坚持“厉行节约、量力而行”,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最有限的经费、最有效地激励和调动全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性的基本原则,突出“面向优秀创新团队,侧重成果和效益,支持学术新秀”三原则,加强导向作用,明确学术责任,推进“学科带头人+团队”的科技队伍建设,强化重大科技项目的策划与布局,提升标志性科技成果水平,创建品牌科技创新基地和基础平台,推进福建海峡西岸经济繁荣,实现科技项目“四个一”的要求,力争在重点或优势领域实现科技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校科技奖”共分五大奖项,即:“学术新人奖”、“科技工作优秀组织奖”、“重大项目立项奖”、“优秀学术成果奖”和“科技推广应用奖”。除“学术新人奖”外,各类奖项之间不重复奖励(取最高)。

第四条 “校科技奖”每年评选一次,在当年召开的校科技工作大会上予以表彰,学校将为获奖者(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和奖金,以资鼓励。

第五条 “校科技奖”的奖金来源由每年学校事业费财政预算中拨付。

第六条 成立福州大学科技奖励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评选办”),负责“校科技奖”的申报、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校评选办设在校科技处。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办法

第七条 “学术新人奖”申报条件和奖励办法:

 1、 申请者须为我校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在职的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

 2、 申请者须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理工类为前3名以内、社会科学类为前2名以内)当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一、二等奖(含)以上1项;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理工类为前2名以内、社会科学类为第一完成人)当年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含)以上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当年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

2) 当年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或国家“863”计划或国家“973”计划或国家发改委项目或福建省重大攻关项目(包括省发改委或省科技厅等理工类资助经费50万元< 含>以上、人文社科类资助经费15万元< 含>以上的纵向项目)1项。

3) 当年以我校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单位和个人排名为前3名以内)在《SCIENCE》或《NATURE》杂志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理工类当年以我校作为第一单位和第一作者在英文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SCIE)或EI收录3篇以上(含3篇);或人文社科类当年以我校作为第一单位和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被SSCI或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在权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含3篇)。

3、 学校一次性在单项奖励的基础上每位获奖者再奖励1万元。

第八条 “科技工作优秀组织奖”申报条件和奖励办法:

 1、 须以学院或省级以上科研机构为申报单位;

 2、 申报单位须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当年我校作为主持单位承担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863”计划、国家“973”计划、国家发改委项目、国家科技部项目、福建省重大攻关项目(包括省发改委或省科技厅等理工类资助经费50万元< 含>以上、人文社科类资助经费15万元< 含>以上的纵向项目)累计不少于2项。

2) 当年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奖励的科研成果累计不少于2项。

3) 申报单位的教师当年人均横向经费全校排名前3名。

3、 每年获奖单位不超过8个(其中横向取3个)。一等奖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0.5万元。

第九条 “重大项目立项奖”申报条件和奖励办法:

 1、 申请者须为我校在职的教师或科研人员;

 2、 申请者须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项目负责人当年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或当年获得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或国家“973计划”或国家“863计划”或国家攻关计划或福建省重大攻关项目(包括省发改委或省科技厅等理工类资助经费50万元< 含>以上、人文社科类资助经费15万元< 含>以上的纵向项目)等。

3、 奖励金额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类项目按资助经费的10%,其他理工类项目按资助经费的8%,单项最高限额为15万元;人文社科类按项目资助经费的15%,单项最高限额为5万元。

第十条  “优秀学术成果奖”分为三类,即:优秀论文类、重大科研成果获奖类、知识产权类。“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条件和奖励办法:

 1、优秀论文类:

1) 当年以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 ,在《Nature》和《Science》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奖励10万元/篇;当年以我校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在《Nature》和《Science》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奖励2万元/篇。

2) 当年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 SCIE(美国《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扩展版)收录者,综合考虑学科间差异和刊物的影响因子,每篇论文奖金额按分学科影响因子(F)分段取值予以奖励,即:

①化学\生物\医学\药学\物理学\材料学:  

   F<1       2000
  1 ≤F<2      4000

  2 ≤F<3      6000

  3 ≤F<6      10000

  F≥6       20000

②工程技术\计算机:                 
  F<0 .5      2000
  0.5 ≤F<1   
  4000
  1 ≤F<1 .5   
 6000
  1.5 ≤F<3   
  10000
  F≥3      20000

③环境科学\地球科学:                
  F<0 .5       2000

  0.5 ≤F<1 .5   4000

  1.5 ≤F<3    6000

  3 ≤F<4  
  10000
  F≥4     20000

④管理科学\数学\农林科学:                
  F<0 .25   2000
  0.25 ≤F<0 .5   4000

  0.5 ≤F<1 .0     6000

  1.0 ≤F<2 .0   10000

  F≥2      20000

3 当年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EI(美国《工程索引》)收录者,中文期刊发奖金2000/篇、英文期刊发奖金3000/篇。

4 当年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收录者,发奖金3000/篇。

5 当年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者,发奖金2000/篇;在人文社科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发奖金1500/篇。 

说明:同一篇论文被本办法上述所列刊物或索引多次收录的,学校只按最高金额发放奖金。 

2、 重大科研成果获奖类:

1) 当年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者,发奖金100万元;获福建省重大贡献奖者,发奖金30万元。

2)当年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二等奖者,学校的奖励为原奖励的300%。

3)当年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奖励办承认的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当年我校为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获军队科学奖的一、二等奖者,学校的奖励分别为3万元和1万元。

4)当年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获“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者,学校的奖励为原奖励的150%。

5)当年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获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优秀成果奖”一、二等奖者,或获全国综合性美术展览金、银奖者,学校的奖励为原奖励的300%。

6) 当年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奖励办承认的部级社科成果奖一、二等奖者,或文化部单独举办的展览(如设计、漆画、油画、工艺美术、雕塑等)金、银奖,或获“福建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二等奖者,学校的奖励为原奖励的150%。

说明: 1、对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奖励为上述同等情况下的50%;对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奖励为上述同等情况下的30%;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不再给予奖励。

2、同一科研成果获两种或两种以上奖励的,学校只奖励一次(取最高)。

3、知识产权类: 

1 专利权人为福州大学的各类授权专利:发明专利发给奖金3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发给奖金5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发给奖金300元/项;

2 获国家版权局登记著作权人为福州大学的计算机软件,发给奖金500元/项;

3 获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权利人为福州大学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00元/项;

4 由福州大学制定并获得相关行业批准的国家级工程技术标准,发给奖金5000元/项;省级工程技术标准,发给奖金3000元/项。

第十一条   “科技推广应用奖”共分二类,即:项目立项类和转化效益类。“科技推广应用奖”申报条件和奖励办法:

 1 项目立项类:

1 申请者须为我校在职的教师或科研人员;

2 申请者作为项目负责人,当年累计实际到校横向经费理工类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单项实际到校经费达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人文社科类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单项实际到校经费达7万元以上(含7万元)。

3 每位获奖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 转化效益类:

1)申请者须为我校在职的教师或科研人员;

2)申请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以福州大学为主要完成单位,已通过鉴定(或验收),并已进行成果登记,或获专利授权一项以上;

 单项累计到校技术转让费或以占有股权形式达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

 单项累计年创经济效益(新增利税)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年新增产值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注:经济效益应有应用单位财务部门的证明)

3)每位获奖者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采取自由申报的方式,符合第二章申报条件者(或单位)均可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者(或申请单位)须填写《     年度福州大学学术新人奖申请表》或《     年度福州大学科技工作优秀组织奖申请表》或《     年度福州大学重大项目立项奖申请表》或《     年度福州大学优秀学术成果奖申请表》或《     年度福州大学科技推广应用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各一式一份,经所在学院等基层单位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于规定时间内报校评选办。

第十四条   校评选办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提出形式审查合格的名单。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名单进行审议,遵循“择优遴选、学科平衡”的基本原则,提出建议奖励的名单。

第十六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议奖励的名单在校内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报校务会审定和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有条例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评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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